我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了八年,但是如果他不买社会保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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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解除与工厂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工厂支付第四十七规定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补缴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也可以只要求企业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而不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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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双方建立
劳动关系,单位应自实际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签订合同后,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申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保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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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