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如果我结婚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同呢?另外,我有两个账户,当时是用来结婚的。现在那个账户被取消了,我该怎么办?

2020-01-04 18:57: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
    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 若已办理结婚证,则是法律婚姻关系,结合司法实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 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领证所需材料:
    1、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复印最好到民政局复印,因为是有格式要求的)
    2、3张大2寸免冠合照(可拍好带去,要红色背景的哦;也可以到民政局即拍即取)
    3、少许现金。(结婚证工本费9元、证件复印、拍照等费用需要自理。)
  •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而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  办理结婚证需要迁移户口吗  根据《婚姻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办理结婚登记不需要迁户口。目前我国的婚姻登记规定,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后,双方都可以不迁户口,也可以迁到任何一方。以后孩子可以落户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落户在哪里就在哪里上学。  结婚证办理程序  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结婚证办理流程  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携带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①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②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③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婚前体检  
    1、持上述证明,有所在区、县民政局开具婚前体检介绍信。  
    2、携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的妇幼保健医院进行体检。  
    3、经体检证明符合条件的,持体检合格证明回民政局登记注册。  其它:需交纳结婚证工本费、服务费。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结婚证办理的相关法律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二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二十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需要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时限与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结婚证遗失损毁  《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办理《夫妻关系证明》。申请办理《夫妻关系证明》应提交  民国时期结婚证  以下证件:  
    1、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  
    2、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二人近期免冠半身合影照片(二寸)3张。  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及有关证件之日起7日内审查核实并出具《夫妻关系证明》。  《夫妻关系证明》与《结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结婚证补领手续  补领条件  ①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结婚证  ②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③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④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婚姻登记费:每对9元。  委托补办  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故未能亲自到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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