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车祸事故,因实际操作不善,把另一方碰伤,导致膝关节开裂,韧带损伤,应陪付要多少钱?

2020-01-05 06:16: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索赔包括: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 一、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全部责任: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与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当事人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七)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顺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车辆因自身原因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二)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三)机动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四)机动车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发生交通事故的,为同等责任:
    (一)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二)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五)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九)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十)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十一)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十二)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十三)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十四)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五)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十六)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十七)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
    (十八)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十九)机动车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十)机动车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黄色标志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指示灯的;
    (二十一)机动车违反牵引规定的;
    (二十二)机动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二十三)机动车未避让遇障碍无法通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的非机动车的;
    (二十四)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机动车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二十五)车辆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封闭道路的;
    (二十六)车辆在没有施划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没有隔离设施的道路上驶入逆行,与相对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十七)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二十八)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二十九)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三十)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一)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相对方向来车,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
    (三十二)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三十三)车辆碰撞依法暂停、停放的车辆的;
    (三十四)车辆未注意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三十五)车辆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三十六)车辆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三十七)车辆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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