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今年六月,老婆因盆腔刺痛到医院做检查,B超结论无异常,九月份因腹胀又去该医院检查,结果是转移性腹膜癌,疑是卵巢癌,但是该医院的B超仍未查出问题,只显示有积液。于是我们去另外的医院做B超,显示双附件占位,并有两处阴影,我怀疑六月就已经是卵巢癌了,但是医院未查出来,这个算是医疗事故还是纠纷?

医疗事故纠纷
2020-01-06 11:21: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为: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1988年卫生部在对1987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说明中,明确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认可,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亦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过失,且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符合“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 医疗事故纠纷举证首先要证明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其次要证明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还要证明医疗事故纠纷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一、证明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证明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医疗事故纠纷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四、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医疗事故纠纷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清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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