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3、A,男,19岁,2007年12月5日下午,A与同学B等人在课闲休息时相互仍雪球耍,事后B发现裤子被木材划破,怀疑是张所为,因此,刘某用雪球打A,并向A身上吐痰。。。。然后又跟其他人合伙来殴打A,后来A回家拿刀尖去学校,下课后刘某他们有殴打A,然后A用刀尖伤害刘某,造成出血性休克死亡。本案中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

暴力伤害
2020-01-06 11:40:4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做出了明显超出防卫必要的行为,就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防卫过当具有两方面的特征:  
    一、在客观上表现为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损害;  
    二、防卫行为必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中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如果属于正当防卫,可以不不服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5、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