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问一下,我现在出国出差,在劳务公司的外国打工,给劳务公司交中介费,研修期为3个月了。 现在已经两个多月了。 他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解除了劳务合同。 不过,以前我有两年失业保险。 现在也没有,我也没有犯错误。 对不起,我可以追究使用者吗?得到什么赔偿?

2020-01-07 18:29: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不能胜任工作”表述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 员工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是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是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除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以外,其它几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后,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企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不能直接辞退,应当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三)项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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