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判时必须开庭。只有开庭才能宣判。
2、宣判有两种方式,一是当庭宣判,二是定期宣判。无论哪种方式宣判,都会开庭的。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
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
结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发送裁判文书的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
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时可否由审判员开庭宣判问题的批复》规定:定期宣判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来评议时所作的决定的情况下,可以由原来审判本案的审判员独自开庭宣判;判决书上仍应署审判本案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