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小孩7月5日腹疼利害发烧呕吐住院治疗,大夫确诊说成肠胃炎,给予吊瓶医治,但病况并沒有获得操纵,腹痛加重第二天给予腹腔b超和CT查验,说成阑尾炎并破孔了,规定人们转上级领导医院门诊医治,想问一下这归属于大夫错误诊吗

2020-01-07 23:49: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漏诊一般不属于医疗事故。要具体分析。看医院是否违反规定,是否存在过失。如果是过错或者过失导致的漏诊,那么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发生纠纷后需要进行鉴定才能的出结果。
    由于人体的复杂性和医学的局限性,漏诊、误诊是不可避免的。
    国外报道误诊率在50%以上。国内报道没那么高,但这并不说明国内的医学水平发达,而是没有报道。不上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和国内的学术评价体系、学术造假有关,也和社会公众的不理解有关。
  • 如果是院方错诊导致损害的,属于医疗事故,院方因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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