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的债务变为自然债务,权利人仍享有实体权利,因此权利人接受义务人履行所获利益并非
不当得利,应受法律保护。这是因为,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义务人之间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因此消灭,而是由法定之债转变为自然之债,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强制性的债权债务关系,只存在一种客观事实。
对于这种自然之债,义务人可以不履行,权利人也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但是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有权接受。《民法总则》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