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因在工作中右手无名指不慎被玻璃割伤,就去了当地一家医院做了手术,当时医生让我弯指头,弯不下去,我也告诉医生了,医生说没事没伤到骨头和筋。但当时伤口处除了肉还有一块约半公分的白色组织(事后才知道那就是屈指肌腱,也就是筋),医生就在处置室给我做了手术,手术过程中本人在次告诉医生说指头不能弯曲,医生继续说没事。术后十八九天左右,由于手指不能弯曲,本人在次来到该医院并拍了片子,问了一下医生继续说没事。隔几天去另一家医院咨询,人家说屈指肌腱断了,于是当天就到了市级医院并确诊肌腱断裂。由于拖延时间较长,肌腱发生萎缩,于是打入了一枚永久铆钉,医生说能够评上伤残。请问一下,我可以起诉当初给我做手术的那家医院么?这属于医疗事故么?

医疗事故纠纷
2018-09-06 17:29: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手术存在一定风险,这种情况需要经过鉴定,否则很难据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具体需结合产检资料和病历资料。
    但因院方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建议起诉维权。
  • 当事人有权选择任何一种途径解决事故争议。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意,决定选择行政处理程序,由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调解手段解决争议;也可以直接选择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解决争议。
      但是,当事人不能同时选择两种途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能同时选择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解决争议问题。只能选择一个途径解决双方争议的问题。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行政程序,行政程序并不否定当事人仍有继续选择司法程序的可能。
      已经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则不能进行行政处理。通过司法程序,是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最终途径,是民事救济的最终手段。对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当事人都必须履行。
  •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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