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请问一下,我是单位合同工,工作3年就得癌症了,得病后,单位又跟我续签了五年合同,五年合同又到期了,现在我不能上班了,单位要和我解除合同,我是不是可以办理病退

2020-01-09 17:10: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劳动合同期满工伤职工不续签合同终止的,不影响工伤方面的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五)项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工伤职工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的,不享有劳动合同终止方面的经济补偿金,但是享有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能以此为借口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用人单位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之前完善续签手续,有其他合理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善续签手续的可以推迟,但至推迟不得超过合同期满后的n日(由用人单位确定)。
    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应支付的赔偿金额,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每月工资中扣除,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每月工资额的20%,且保证劳动者每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后,双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劳动者应按照约定及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本合同起的n日内(天数由用人单位确定且小于15日),按用人单位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包括工作中的未竟事项、文件、资料、各种办公物品等,须全部清点造册移交用人单位指定人员并签名确认、双方还需要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会签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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