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为了将债务强加于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三天并殴打他们,这种罪行的一般刑罚是什么?

其它
2020-01-10 13:22:0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动手打人的话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认为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只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但是得有证据,光凭嘴说是不行的,一般都要求报警材料和医院的治疗凭据作为证据,因为对方在法庭上肯定不会承认的。
    2、一般来说,法院在共同财产分割上,会照顾子女与女方的原则判决。
    3、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有一部分的案件是被拘禁人有很大过错,行为人出于愤怒而对其关押一两钟头,其社会危害性应该说不是很大。对这类行为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打击面显得过宽。再则,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从重处罚”就可看出。既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都要求具备一定的情节才定罪处罚,那么对一般主体而言更应规定一定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一种假象:对一般群众打击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击缓。
  • 根据刑法规定,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刑期以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而附条件的予以释放的制度。
    也就是说,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以及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非法拘禁罪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假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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