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姐姐因为脊椎摔伤进入某医院治疗,入院时身体总体健康。住院一周后做脊柱手术,手术顺利。但是术后5到6天左右,因医院护理上的问题导致患者尿路感染,无法排尿,并伴有头疼,发烧症状。当天有打针消炎治疗,但是第二天早上患者出现突发性呼吸衰竭,诊断发现细菌直接进入血液系统,快速繁殖导致多器官衰竭,医院无法解释细菌进入血液的直接原因,输液导致的可能性较大,感染后抢救流程也可能存在失误操作,进入ICU之后病人被打了昏迷药后来一直没有醒来过,先发生脑死亡症状,后多器官衰竭导致死亡。家属认为,病人从健康入院到死亡,医院负有全部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
2018-09-06 19:25: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建议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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