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吉林省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是多少

2020-01-10 19:25:0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公积金是法律规定单位必须给职工交的
    判断住房公积金是否具有强制性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
    “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据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如果单位抱有从众心理或者侥幸心理,不遵纪守法,将付出沉重代价。
  •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具备的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
    3、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
    5、 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 住房公积金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