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执照是独资企业,实质是四人共同出资建成的,因法人坚决不干了导致企业无法经营,现在因债务纠纷闹上法庭,企业的债务,法人要求按合伙企业追加合伙人的债权人,法院判定成立,企业的财产,法人要求按照独资企业,法人自己擅自处理了企业的全部财产,这样合理吗?我作为出资人之一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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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伙企业对外有债务,债权人可以找合伙企业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债务清偿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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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