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没有书面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解除后是可以以返还
不当得利要回余款的。
参考以下条文: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