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网络宣传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如何投诉,需要什么样的过程。

消费者维权
2020-01-14 10:49: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 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消费者被商家欺骗,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  下列途径解决: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孝感市消费者委员会系统(以下简称消委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范围如下:  ⑴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消费者的九大权利”:  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⑵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⑶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  ⑷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⑸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⑹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⑺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⑻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⑼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主要包括:  
    1.虚假广告具有误导性、欺骗性、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必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但关于民事责任的方式:则应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依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大小,广告内容的欺骗性、误导性的程度、侵权后果、损害的大小综合而定。  
    2.虚假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是虚假的广告,仍设计制作、发布、对受害的消费者而言,他们是共同的侵权人,消费者可以向业主追索损失,也可直接向经营者和发布者追索损失、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3.在虚假广告中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是最基本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但当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时,广告主无以查找,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告主应承担的责任由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而且是全部责任。  
    4.一些社会团体、组织热衷于推荐商品,以此牟利、假冒伪劣。  商品的经营者投其所好,骗取推荐,蒙骗消费者。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广告法》对社会团体或者其它组织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民事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在虚假广告中推荐的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5.民事责任的方式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主要有:继续履行、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消费者应依具体情况依法选择一种或几种方式行使请求权。  关于追究民事责任,对于虚假广告行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一是作为一种确定性的要约邀请,合同相对人(消费者)可以选择按照合同违约来追究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广告法》作为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广告法》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二是虚假广告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消费者也可以按照民法理论,适用《民法通则》来追究广告发布者、经营者或者制作者的相关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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