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公司与欠款公司采购订单日期为2019年7月25日,订货人为公司法人(变更前),货物价值20500,约定货到付款,至今货款均为支付。该公司又于2019年9月16日变更公司主体信息,企业法人和股东人员全部变更,企图逃避所欠货款。请问这种情况,如何追回订货人所欠货款,诉讼起诉对象是该公司还是该变更前的法人?

2020-01-18 12:11:25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公司是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公司法人变更并不影响公司对原民事责任的承担,所以依然可以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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