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问一下山东省容许生二胎是哪年哪月施行能够 生的二胎,感谢

其它
2020-01-21 12:10: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允许生育第二胎的13类夫妻是,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安徽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5、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6、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7、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8、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  
    9、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0、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11、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2、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3、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但是,《条例》同时规定,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故意致婴儿死亡的;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都不能申请生育第二胎。  据介绍,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 《计生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2]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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