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租房子的。 租房子三年了。 住宅区的房地产是五年前去的,新的房地产公司也没有进入。 我一直没有什么关于房地产服务的事。 也没有征收房地产费用。 现在房东向我们索取房地产费,如果不征收就交给房东。 而且,这三年的钱应该全部支付。 这个费用不是我们应该付的吗

2020-01-23 08:19: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业主合理、合法的维权方式
    (一)行政途径
    投诉。对于有关小区规划、房产证的办理、房屋质量等出现的问题,业主可以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
    对于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二)法律途径
    1、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违约中的“约”指购房的买卖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侵权中的“权”包括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业主享受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权利、公民的消费权益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出现这类纠纷时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或直接向当地人们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根据我国《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
  •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
    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 物业费包括什么?
    管理费和清洁费:绿化工具费、劳保用品费、绿化用水费、农药花肥费、杂草清理费、景观再造费等小区绿化所需的养护费用,公共区域的清洁费,其中包括工具、劳保用品、卫生防疫杀毒费、化粪池清掏费以及垃圾外运费和清洁卫生所需的其他费用。
    公共设备维修保养费:过道、门厅、楼梯以及道路等公共建筑内的各种土建零修费等;还有日常水电、燃气以及消防等系统设备维修保养等费用。
    管理及服务人员的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基本工资、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加班费和服装费。
    这其中不包含管理、服务人员的奖金,一般奖金是根据经济效益从盈利中提取的。
    法定税费:由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税物,如城市建设维护税、附加费用以及营业税等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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