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关于办理收养手续的问题。《
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夫妻
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认证。被收养人是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也须亲自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