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18年正月和男朋友订婚,预定18年年底结婚。 因为男性的身体问题,延长到了19年,之后决定在彩礼问题上离婚。 现在男子要求全额返还所有经费。 寻求帮助。

离婚
2020-01-25 16:47: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据此,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登记的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结婚时如果向对方索要了较大数额的彩礼,婚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较短就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按照公平原则,索要彩礼的一方理应返还。


    所以,同居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应该充分考虑女方遭受的损失,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
  • 我国法律规定,民间的订婚对双方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要一方明月告知对方即可解除。对于彩礼返还,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仅有存在上述三种情形时,对要求返还彩礼的一方的请求法律才予以支持,否则,法律是不予支持的。
  • 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