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强制性执行申请书从法院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又退还法院是什么原因

2020-01-27 13:43: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单位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请求事项(以下列项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选择填写):
    一、请求执行……(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及制作机关、案由和案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债务××元。
    二、请求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暂计算到××××年××月××日止)。
    三、请求交付财产……(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
    四、请求完成……行为。
    五、其他请求……。因……一案的法律文书业已生效被执行人拒绝遵照履行(或被执行人尚有……部分没有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附:
    1.申请执行人有效证件复印件×份
    2.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份及身份证复印件(份
    3.申请执行用法律文书副本(份
    4.其他文件×份此致××××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年××月××日
  • 关于仲裁裁决国家间的承认和执行,早在1923年就有《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的《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但由于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上条件过严,手续复杂,不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
    因此,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于6月10日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
    《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5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的,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日前已有一百二十多个国家加入丁《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
      我国自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上述一百二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了司法协助条约。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它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  在此需要提醒我国涉外仲裁当事人,在考虑到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最好委托申请执行地的在此方面有经验和有能力的律师予以办理申请承认和执行事宜。
    聘请一位好的代理律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并且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把握得当,使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时间大为缩短。相反,如果代理律师在关键问题上处理不当,也容易使仲裁裁决得不到承认和执行。

  • 1、当事故发生后,会有认定书,但是认定书只是一种认定双方过错责任的证据,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时可以拿回认定书。
    2、拿回来以后,交警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双方不愿进行调解,你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对方,要求赔偿。
    3、起诉的时候,你可以申请将对方的车进行财产保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伤害,交警也不会将车交给你,车只是处于调查的需要暂扣而已,很快就会交还对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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