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一季度综合工时除去法定节假日以后务必要上满500个钟头,我想问一下这有效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0-01-27 14:13: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法规定,一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个小时,但必须保证至少有一天的休息.你们单位如此安排,一周累计工作时间45个小时,已经超过了40个小时的规定.但劳动法也有规定,一个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新劳动法规定最小工作年龄是16周岁 其实2008年版的新劳动法内容并没有涉及到工作的合法年龄的详细规定,就算是1994年实施的劳动法,也只有对女职工及未成年人的用工有具体的,偶不知道你要问的是不是未成年人招聘的问题?如是,那我知道,有关未成年人(即童工吧)指的是年龄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这是在1994年版的劳动法中有严格规定的,任何用人单位不可以招收年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具体请看回1994版的劳动法的第15条和第58条,此外在2004年还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构的职责,强化监察执法手段,为查处包括非法使用童工、侵害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在内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最低就业年龄标准,禁止任何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对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新劳动法规定最小工作年龄是16周岁

  •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也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也要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力的。每七天至少休一天的。
    2、法律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 法定节日就是法律规定的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 1天、春节 3天、清明节 1天、劳动节 1天、端午节 1天、中秋节 1天和国庆节 3天。如果不放假需要支付三倍工资。

    法定假日即是国家的在每个法定假日的放假安排,一般都是适度的进行调整和周末连休,一般都是元旦连续放3天(含1个周末)、春节连续放7天(含2个周末)、清明节连续放3天(含1个周末)、劳动节连续放3天(含1个周末)、端午节连续放3天(含1个周末)、中秋节连续放3天(含1个周末)和国庆节连续放7天(含2个周末)。

    法定假日加班雇用方需付被雇用方每天3倍工钱,而周末加班(周
    六、周日)加班只有2倍工钱,所以春节如果老板只放你们三天,另外4天老板也必须支付2倍工钱,但放假的3天必须是除夕、初
    一、初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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