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2011年申请办理的餐饮营业执照,如今我想要销户,该怎么办
-
企业营业执照的办理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到工商部门审核企业名称
二、到事务所领取验资所需要的表格,到银行投放资金,验资
三、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四、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机构代码证办理
五、到辖区税务部门申请税务登记证
六、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
办理营业执照的流程:
一、先工商局核名,一般3--5个工作日会出具核名通知书;
二、再制作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材料提交至工商局审批;
三、10个工作日后,再去工商局窗口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四、执照领取后,需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刻章,包括: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都需备案;
五、再预约银行,办理银行开户,拿开户许可证,完成。
-
根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的,需要提交注销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正副本。《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