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上个月,我在工作室签订了一份合同,并为艺术摄影支付了500英镑的定金。总费用是1300英镑。我现在不想拍照。我应该支付违约赔偿金吗?

其它
2020-01-28 05:30: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违约金相关知识: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债权人或债务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他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是债的担保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违约金有两种: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理预见原则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之一,其是指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原则的主要理论依据即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只能承受订立合同的意思范围的约束,其责任的承担同样也不能超过意思范围。如果违约造成的损失超出了当事人根据订立合同时的情况与事实能够作到的预见,让其承担违约损失就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合理预见原则并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即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时,约定的数额或者根据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数额具有优先效力,其都属于当事人在订阅时就能预见到的损失数额,除非其约定显失公平才得予以考虑减少。
    其次,是否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可能的损失是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情势进行判断的。据以判断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能够预见的依据是违约方在订阅合同时实际知道的或者应该能知道的事实或情势。
  • 如果卖方违约了,就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是毫无疑问的。n只要合同约定有定金,买方也按合同约定交了定金,如果一方违约,就可以按照定金规则进行处理,而不用考虑合同上说没说。
    该双倍返还的,就得双倍返还,该没收的就要没收。n《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n《合同法》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n
  • 关于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定金并存时如何适用的问题
      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定金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并存的现象,对于三种方式并存时能否并用认识不一
      
    (一)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并存时如何适用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应由当事人选择一种方式主张权利,在此总的适用原则下,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来适用。
      
    1.损失低于违约金时,由当事人选择适用一种方式予以支持,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应当优先适用违约金,此时两种方式只能由当事人选择一种,不能并用,因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确定,违约金已足以弥补了非违约方的损失。
      
    2.损失大于违约金时如何适用,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合同法规定,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由非违约方以申请增加违约金的数额的方式予以解决,而不应当在主张违约金后另行要求赔偿损失,两种方式不能并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损失高于违约金时,一方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对于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两种方式可以并用,法律并没有禁止,不应予限制,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款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据此,两种方式可以并用,目的就是为足以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
      个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个标准并不能弥补守约当事人的损失,而仅仅体现了违约责任的惩罚性。同时基于上限的规定,可以理解此规定对违约金的惩罚性进行了限制,违约金已不具备赔偿损失的功能,因此情形下违约金和赔偿金可以并用,否则对守约方来说显失公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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