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要资询一下有关本人个人隐私的难题!比如说小孩的班集体群,教师隔三差五运用班集体群,公布训话谁谁谁考题不过关不合格,或是谁谁谁授课不上课认真听讲这些,我想问一下教师那样做是否侵害了学员的个人隐私,做父母的能够 规定教师在班集体群公开道歉吗?

其它
2020-01-28 14:58: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要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但任何人的个人隐私都必须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合乎社会需求的范围内,对于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揭露和干预。也就是说,公民为维护个人权利的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他人隐私,则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和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必须具备侵权的法律要件,即有非法的行为、损害后果,以及非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单纯地了解他人的隐私,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随意加以扩散、宣扬或者用于其它非法用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也不能算侵害隐私权。  根据归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所以,有合法来源的录象、照片是可以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的,当然,有合法来源的电话清单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的。
  • 消费者的各项权利逐渐受到重视,其隐私权的具体内容表现为:
    1.知情权。当经营者、网站等部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了解私人活动或察看私人领域时,消费者有权知道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收集了哪些个人信息。知情权应当是全面的、完整的,这是行使选择权的基础。
    2.选择权。消费者的选择权就是指个人有权许可或禁止某个主体以任何方式收集和使用自己个人信息,了解和掌握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的权利;还拥有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情况使用用途的选择权,这种许可或禁止的内容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局部的。
    3.三是使用权。作为隐私权利人,消费者为了一定的目的,可以对隐私进行积极使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方面的需要,这既是权利人本有的权利,也是支配权的本有之义。权利人对隐私的使用,不仅指自己的使用,也包括准许他人使用。
    4.收益权。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具有财产权的性质,是经营者希望获得的潜在商机,由此产生的收益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我国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我国的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事实上,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同属于人身权中不同性质的权利,这样所带来的结果是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实际效力减少,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罪,司法实践中对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主要参照《刑法》第252条和第2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从个人信息获取和泄露的角度对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作出了刑法规定,仅限于以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来处理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犯罪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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