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关于协商解决抚养费问题,应该向哪里公证,省得时他们后悔了吗?

公证
2020-01-30 06:52: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谁的就归谁,不是平均分配,至于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双方都要求抚养小孩,要根据各方的综合条件还有有利于孩子成长和教育出发,一般情况孩子是男孩判给男方的可能性大点,抚养费是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之间;如果双方协议好的情况下,可以写个协议就可以了,双方签订协议解除同居关系而不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公证处不宜办理;双方或一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公证处不宜办理,这是因为,可能涉及到重婚的情形及侵害其合法婚姻中配偶的财产权利;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若当事人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同居关系和财产关系及非婚生子女的,可以考虑办理。

  • 1.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律强制义务,当事人不得约定;而且,抚养权的真正权利人是子女,而不是任一方父母,故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不得通过约定来排除子女的抚养权利,否则是无效的。孩子的抚养权一般判给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夫妻共同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一般平分,适当照顾为家庭付出较多的女性和弱者。
    2.至于这种协议有时得到民政部门的批准,则只能说明,
    一、民政部门人员的法律水平的确没有真正法律人员那么精深;
    二、此种争议问题其他部门或法律人员无法给出肯定答案;
  • 一般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