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物价局要求房间内停车收费150元/月,可是物业管理多加服务费90元/月是不是合情合理?

其它
2020-01-30 11:08: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或用户提供的不同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有所不同的,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用户面议洽谈而定;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要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在具体收取物业管理费时,有些项目是一次性收费;有些项目则是定期收取;有些项目的收取方式较为灵活。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收入的高低直接与其收取标准及业务量大小有关。一般地讲,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越高,则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就越高。但是,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还要受到用户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也要服从优质优价的原则,因此,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的确定要遵从一些原则:  第一,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用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第三,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一般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要高,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一般要高。  第四,微利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第五,公平原则
  • 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11)节日装饰的费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 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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