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在签劳动同的时候,就签了一份,全厂都一样,一份保存保在公司里,但我们劳动者没有,现在发生了纠纷,公司有可能随意改动合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那一份劳动合同是否要把它拿回来?现在工厂里在这种情况下,在年底的进的时候进行以减薪的名意变相裁员。减薪也就10个左右,也没有书面形式进行通知,就口说给你减薪500或1000等。现在也没有其它的证据说明,在当时别的一部份人就走了就补了一个月工资,我想这样是不行的于是,我想等到发工资的时候有工资条和银行工资清单来证明我的工资,说明我的工资降薪,是告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合同无失,在证明我的我工资减薪不合法。还有工在2003年到2007年这期间那社保能是否补上??这么多的问题能是否得到解决????请你们帮帮我?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7-01 12:46: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订书面合同,这一点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合同期限1年内,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是违法的。试用期就应当购买社保。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公司无故给降工资是不合法的,根据《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既然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每月工资,只要劳动者履行了劳动义务,该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资的义务。未经过双方协商,该公司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既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又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也是克扣工资的行为,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
    (1994)289)中规定:“克扣”是指用人单位对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其工资。原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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