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以前在农村有宅基地,农田证,户口迁往城市,无业人员想回老家盖住宅,可以批准吗

消费者维权
2020-01-31 08:56: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事故案件中,只有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会区别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其他项目的赔偿都一样;如果是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赔偿;如果是农村户口,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 一,国家对于农村没有分到田、地、山的人员:  1,没有这方面的补助政策;  2,只要当事人是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是一定能分到田、地、山的;  3,当事人目前还没有分到,可能是:当事人户口迁入所在村后,没有进行过土地调整;  4,如果当事人本身就是所在村的原生村民的,可能是当事人并非符合当地的计生政策而生育的,要等到当事人达到一定的年龄,村里统一进行田、地、山林调整时,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待遇;  5,当事人可以具体咨询户口所在村,以明确没有分到田、地、山的原因。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 户口只有两种: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 , 一般城镇户口都属于非农业户口.
    补充:户口性质查询方式
    如果要查户口的性质,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
    如果不想麻烦,可以在户口簿的第一页上查看,有一个红色的条形章,上面盖的就是户口的性质,如果盖的是农业户,户口就是农村户口,如果盖的是非农业户,户口就是城镇户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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