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问一下,住宅物业公司没有设置门禁识别系统,车辆随意进入,导致住宅区停车位不足。这是不规范的物业管理吗?

2020-02-01 01:49: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物业服务费的诉讼时效:首先、拖欠物业费是民事纠纷,在民事纠纷中不叫追诉期而是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七章规定 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依据这两条的规定你的物业公司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应的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的管理形式。  物业部门收取物业费用就应当履行以上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
    但是物业部门是否应当对用户的财产安全承担责任的,则应当看你和小区之间的物业合同,如果合同约定由物业部门负责小区的安全,同时保证小区的居民财产安全的,那么发生该事件的,物业管理部门就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对小区的住户的财产安全有一定的保护责任,如果是保护力度不够造成住户损失的,物业部门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是全部还是部分则应当具体的分析,如果发生盗窃结果和物业保护力度不够有直接关系的,则物业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是间接关系的,则承担部分责任。
  • 对于物业管理合同,业主没有权利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我国合同法 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无名合同,就是集体合同,是双务合同和劳务合同,对每个业主均有约束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签订后至当地房管、物价部门备案,合同生效,每个业主必须执行。
    只要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新的合同生效后,原来的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物业管理市场是需求弹性低的行业,单个业主无权单方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根据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在建筑区划内以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都应当首先满足业主们的需要。建筑区划内,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的汽车位和车库。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用来买卖是没问题的,关键是看合同对车位如何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
    2、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
    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位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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