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所规定征收的范围是:
(1) 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
(2) 工商业者在农村的土地;
(3) 某些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200%的部分;
(4) 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某些特殊地区富农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5) 半地主式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征收其出租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