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赵律师:

农村城镇化改造拆迁中有个棘手的问题想请求于你,我老家泽头镇泽头村,有三间祖宅,有产权证(使用人父亲已去世),剩下母亲一个人生活,现年89岁,本村居民,有户口。17年前,我出来在文登买的商品房,我的房子因离我的两个哥哥很近,所以我母亲就不愿去他自己的老房子住(其实老房子已是危房,不敢住人了)就住在我家至今。她自己的老房子本来就很旧的,又因母亲不愿去住也就没有维修,现在已完全坍塌,三面只剩下地基,只有一面还有半截墙。可是今年过年回家听说母亲的宅基地不能算数,理由是房屋倒塌两年以上没人管理就要被集体收回,这样的话,我母亲就没地住了,去村委问能不能把母亲只剩下地基的老房子重新盖起来行不行,结果得到的答复说,不行。这事这么一整,还真是麻烦了,大队会计说尽管咱手里握有房权证,但是因房子倒塌多年无人管理已冲公了,而且,当问起老人住哪时,答复是,让我们去镇土地局问,大队解释不了这事,因为上边规划好了的,又拍照片,又丈量的。村里也无权管了。我想求您的就是,这事我有没有挨级上问的必要?他们没经过我们的同意,本属于老人的宅基地就充公了有没有道理?眼下我们该怎么做?一个89岁老人的权益我们该怎样维护?谢谢赵律师!

2018-09-09 14:46: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
    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宅基地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
  •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0月5日起乌市开始实施新《邢台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  《办法》要求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或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时,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并组织召开裁决听证会。
      拆迁以货币补偿为主  《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按规定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金额由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办法》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楼层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评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违反《办法》将严罚违反《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处已经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拆迁人违反规定,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 你好,对于认为可能存在问题的商品房。
    1、可以做鉴定,若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若业主所购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则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3、若业主所购房屋虽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要求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如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4、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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