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六年前买了赵某一套经济适用房,房屋是毛坯房,赵某刚刚买下不久,当时不能过户,约定好条件成熟就过户,赵某说会积极配合,当时说好办理房本的一切费用由我负责,赵某积极配合,为我提供办理房本所需的相关证件{包括身份证等)。并在协议上写了双方的买卖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为房屋成交价的百分之三十,(当时双方都未想违约,只是参照别人的协议写下的)。结果后来一段时间按照政策,经济适用房不能过户了,我要求他和我办理个公证,赵某说没关系的,他不会变卦,当时他的孩子正在高考,他妻子照顾孩子脱不开身,说一旦能过户,他会和妻子一起和我过户的,事情一直拖到现在。今年能过户了,我要求赵某和我过户,赵某突然提出现在房价涨了,要我按照上涨房价的五分之一,给他两万元的好处费,否则不和我过户。请问:1.这套房子我已经装修并住了六年,是否真的象赵某所说的仍旧是他的房子?2.如果赵某不和我过户,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3.我是否该支付赵某钱,该支付多少?4.他的这两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我该采取什么办法降低我的损失?

2018-09-09 14:55: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明: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有些约定不明的合同却不容易找到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处理起来就比较困难,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原则是: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引起的纠纷宜认定为是当事人双方的责任。
    合同条款非常重要,交易主体一定要尽可能地签订内容详尽的书面合同。对于合同约定不明双方都有责任。归结于哪一方当事人责任都是不合理的。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如果出现约定的合同解除事项时,或者法定解除合同的事项时,应该及时行使解除权,切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对方违约,合同就解除了。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一、买房子交款之后选择退房要交违约金吗  
    1、退房违约金的数额  违约责任取决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且约定优先。所以,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并明确违约金具体数额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支付定金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收取定金一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对方所受损失进行赔偿;违约金过高的也可以请求减少赔偿金额。  
    2、退房违约金的程序  首先写一个《退房申请》,在写《退房申请》时一定要注意自己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要承担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其次,如果退房申请获得批准,和开发商签订《解除协议》,在《解除协议》中一要明确什么时候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二要明确什么时候退购房款,三要明确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后,在拿到退房款之前一定要保存好收据、合同等相关原件,以便发生纠纷时好维权。
  • 房屋过户在公证处不可以办理,需要双方当事人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过户,《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第十一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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