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湖北省枣阳XX人,2010年在温州工作认识了一个男人,交往两个月后和一个男人结婚,一起生活了半年,因为各种原因我们和平分居,现在通过熟人找到了他的联系方式,但是他的消息不回电话,我该怎么办呢? 起诉手续怎么办?需要雇律师吗?费用是多少?

2020-02-03 19:07: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长期分居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分配:
      
    1、如果双方约定分居期间双方所得归各自所有,则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规定确定财产的性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 仲裁委员会对未向法院起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实有错误的仲裁书,可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纠正后的仲裁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是否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权利问题,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16号)规定,这要分两种情况:  
    (1)“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具体裁决意见等予以纠正并重新作出新的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书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仲裁裁决书中的笔误,在制作该裁决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补正后,若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仅就此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管辖法院:到被告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是被告户籍被注销、离开户籍地1年以上,原告方法院可以获得管辖权。需要材料:民事起诉状、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证、财产清单、房产证等财产证明、证人证言等感情破裂的证据(包括分居的证据)审限及结果:离婚案件,简易程序审限3个月,普序审限6个月。
    法院一般会在立案后1个月内安排通知开庭,如果调解成功、签收民事调解书后、婚姻关系解除。若对方不同意,若不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等法定的调解不成应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因此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诉讼费用:财产标的20万以内的,法院一般会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左右。财产标的超过20万的,超过部分、按照财产类案件比例收取费用律师费用:不同地区、不同律师收费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具体要和委托的律师协商,可以是按照财产标的按比例收取费用、也可以是一个固定值,一般不低于2000元
  • 你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交给法院;   
    (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   
    (五)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六)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七)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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