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下班后,老板让我工作,不给加班费,我不干,我要扣除钱,我怎么办,他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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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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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
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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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加班又不支付加班费的,员工可以采取以下的办法:
1、找公司协商,比较节省大家的时间和精力;
2、向劳动部门匿名举报;
3、找
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4、若上述的方法都行不通,建议是直接找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内发生加班费争议的,不受1年
仲裁时效的限制。但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产生加班费争议的,要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 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
5、劳动仲裁解决不了,或是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建议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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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