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5年4月份,我入职了的一家科技公司,至8月份,公司便无能力支付办公室房租,老板却不愿意解散公司,给我们一直带薪放高温假,至9月15日,员工代表和老板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也结算在9月15日,不做任何赔偿。因为公司一直扣除了我们的社保、个税,却没有上交,老板承诺11月15日前支付所有人员工资及社保,当时写了个协议并以其名下的西西里卖场做担保。(卖场有38000㎡,能值几个亿)可是我们一直没有收到工资,请问我们该怎么维权呢?
9月15日以后,老板一直以要重启项目为由,留我给他继续工作,并承诺等待期间工资照付。期间一直保持联系,他在想办法筹钱,至12月他邀我前去讨论他卖场如何经营,当时给我安排的工作是管理卖场,我提出了先发放以前的工资。应该是资金问题,最终他没有支付我工资,我也没有去他的卖场上班。请问,9月15日至12月15日期间的工资,我是否应该找他支付呢?
最近得到消息他因外债太多,已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说我们的工资,县政府那边会处理的,我们现在该如何维权呢?
另外公司员工有40多人,如能维权,我们想一起维权

2018-09-09 18:34: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双方现在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2、公司需解散的,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公司以不布置工作的方式迫使员工辞职,员工仍然可以要求单位按月支付工资,但从员工的长期发展来讲,可以考虑与公司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并获得相应经济补偿金。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 老板把公司卖掉,是投资人变更,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新的投资人应当承继前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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