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学生 于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七日同一名伙伴到烧烤主题火锅做暑期工 当时由店里的秦接待 他说店里有七天的试用期 不管过没过都按照半天工资算 我与朋友觉得不合理 便与其协商 秦当时也没给准话 他说开工资的时候再说 我跟朋友就留在店里了 谁知遇人不淑 老板娘秦和老板王对员工呼来喝去 从来都没有好脸色 鸡蛋里挑骨头 老板娘曾说过 你们干活怎么干我都不满意 与此同时 老板又说 如果不满意就克扣我们的工资 我们一忍再忍 最后实在扛不住老板和老板娘的身心攻击 我们决定离开 工作时长 十八天半 多次索要 工资拒不发放 后我们觉得七天试用期半天工资的事情很不合理 拖欠工资不合理 我与朋友到劳动局进行投诉 老板知道此事后 在劳动局托关系 走后门 现在劳动局的处理人员已经开始对我们进行劝告 说 差三五百就别要了 吃一堑长一智 我与朋友没办法了才想找律师咨询 我们只想要回我们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 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求助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9-09 18:52: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讨薪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前提,劳动争议是比较特殊的民事纠纷,它的原则就是"先仲后裁",不经仲裁法院不会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到公司住所地的劳动仲裁机构领一张仲裁申请书,把申请人的信息、公司信息填好,写上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提交你掌握的证据,等待通知。
    根据仲裁庭的通知按时出庭即可。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试用期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结算日为离职日当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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