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法人在公司没有股份,只为了职位,离开了,原公司发现反不正当竞争,请原法人负责?

不正当竞争
2020-02-06 02:32: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可以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竞争行为”,即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之内容。现摘录如下: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假冒或仿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商业诽谤行为;
    (7)公用事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9)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
    (11)招标投标中相互勾结排挤竞争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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