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一下,我晚上在送一个女孩儿回家的时候,一下车就被两个陌生男子掐住脖子,我当时不知道什么情况就跟他说你松开我他还是不松,我就为了挣脱他打了他一拳,然后对方两个人上来一起把我摁在地上打,期间还双手掐住我的脖子弄得我差点窒息,后来我挣脱后,站起来又还了几下手,打完后我才知道对方是这个女孩的前任男友,当时对方把我的手机拿走了我没第一时间报警,是对方打人那个第一时间报的警,后来警察说这是纠纷案件,对方还说我把他的手指头的两根肌腱掰断了,监控上面没有任何我拜他手指头的动作,我的损失了一条三万的项链,监控里可以看到他掐我那一瞬间项链就掉下来了,现在也不知道是谁拿了,警察那边估计他们疏通关系了,现在警察就拖着让我等,说对方做完手术再说,对方还要做伤情鉴定,我想请问我这种情况到底算纠纷还是他们犯了故意伤害罪,因为事发时我确实不知道他是谁。请问接下来我应该怎么处理?谢谢

暴力伤害
2018-09-10 05:52: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这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犯罪行为,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
  •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般需满足以下条件: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  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  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 轻伤还是重伤需要通过伤情鉴定,以鉴定的结果为准:
      
    (1)如果最后经鉴定为轻伤,你自首+积极赔偿对方谅解的,有可能不用负刑事责任;
      
    (2)如果经鉴定是重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范围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有自首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积极赔偿、受害人谅解,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1)《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