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买了一所房子,仍然住在那所房子里,但土地使用权掌握在他手中,村里有目击者,现在他后悔该怎么办。

2020-02-06 16:11: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土地政策是“地随房走,房随地走”。也就是两者不能单独交易,不能只买房不买地,也不能只买地不买房。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筑构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也就是说只交一遍就可以了。
  • 土地纠纷的实质是土地权属纠纷,即是指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它包括农地、山地、草原、水域等因所有权、使用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争执。权属纠纷发生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以及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等。
      
    (一)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二)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三)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四)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五)因行政区划变更,原社队之间、社队与国有土地之间因插花地互越地界以致地界不清的土地。
      
    (六)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七)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八)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九)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
      
    (十)乡村公共事业或公益事业占有的土地,过去没有给过补偿,群众后来提出要补偿等问题。
      
    (十一)1950年无偿划拨的荒山、荒坡、荒地等,当时未计算面积,并无规定地界,几经变迁,从而引起地权、地界的争议。
      
    (十二)有的单位征用土地的证据遗失,无据可查,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
      
    (十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因地界不清,从而引起的土地争议及城镇个人因地界不清引起的土地权属争议。
      
    (十四)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土地权属不清引起的土地属争议。
  • 这个应该属于我国《物权法》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章节中的第七十条至八十三条。其中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分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和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以上规定,小区内的围墙应该属于业主共有,如果还需要了解相关事宜,仔细阅读物权法的七十条到八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就可以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