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 我在工厂上班旷工离职 离职手续是11月7号办理了。至今我9月20号至10月21号的工资未发。劳务公司说下个月19号或者1月19号发给我工资。这属于正常的吗?

2018-09-10 07:01:0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踢同志即可。注意,劳动合同法规定是通知,而不需要批准。
    2、按《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劳动报酬,你每工作一天,都应获得相应的报酬,按国家规定的日工资计算方法计算。
    3、按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但未兑现,否则,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按裁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以单位拖欠工资的理由辞职,要求单位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同时要求单位补发工资,和单位无法协商,离职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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