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企业单位工作了10多年,进入企业工作时我有一张残疾卡,现在优先是我暂时不想在企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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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其后违反规定停缴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停缴、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时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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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期间的职工与原单位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企业应当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职工“停薪留职”为由,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不对的。 所谓“停薪留职”,实际上是劳动
合同的中止。所谓劳动合同的中止,是指劳动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暂时停止履行,对于劳动合同的中止,《劳动法》未作出规定。但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停薪留职”的规定,原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理由是: 第
一、如果把“停薪留职”视为劳动合同的中止,原意的“停薪留职”只是企业停止为劳动者支付工资,而保留其公职,即保持着劳动关系。既然劳动关系存在,就应视为该职工依然是原单位的一名正式职工,单位就应当为“停薪留职”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
二、“停薪留职”人员虽没有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但每月按双方协议缴纳管理费。参照1983年6月11日原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人员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按月向原单位缴纳
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停薪留职”
期间计算工龄。因此,“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按照协议按月(或定期)向原单位缴纳了管理费和劳动保险基金的,企业也应当为其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而不得拖欠或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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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就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而工伤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个人不需缴纳。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
办理的五险一金需要的资料如下:
1、 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2、 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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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劳动合同法》38条,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
46、47条,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此外,缴纳保险的对象不仅仅限于正式员工。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将承担不缴纳保险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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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