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作中发生事故后,有什么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0-02-07 15:03: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事故
的处理,伤情鉴定主要是劳动局主持,重大工伤事故安监局也会介入。如果是一般的工伤,认定工伤后,就有供职单位按照政策自行处理,如果分歧较大,可以到劳动局申请
仲裁
,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1、工伤待遇纠纷,属于
劳动纠纷
,根据《
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纠纷申请
劳动仲裁
的时效为一年;
2、这个期限,从受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出来后算起。
由于
交通事故
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交通事故赔偿
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
交通肇事
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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