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父亲在农村的房子是要拆除的,我父亲不同意,作为我儿子我去签协议,请问协议是有效的,我父亲可以撤回协议,或要求重新签。

2020-02-08 18:44:2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拆迁协议签订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常识有哪些?
      
    1、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2、协议的生效条件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3、协议必须公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利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4、协议的法律效力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 关于拆迁协议空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一般规定  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评估报告: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2.对附属物、附着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  
    2.1附属物、附着物等评估:按照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2.2在建工程评估: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2.3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3.协助评估  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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