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买了一间二手房,房地产证明书的名字和卖方的名字不一致。 然而,房地产证明书的人委托了一位名为公证的卖方。 买卖合同是委托人签的字,这是受法律保护的吗? 买我家的人有什么影响吗?

公证
2020-02-08 19:20: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房产买卖委托,房产交易中的委托协议常见的有两种:
    1.代理协议,在此种情况下中介机关只是购房或买房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其行为明显不当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需证据加以证明),代理人应当在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居间协议,该协议中中介机构仅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信息,具体的合同条款即过户事宜均由房产买卖的双方自行约定和办理。
  • 您好!正常情况下,授权委托书不一定要经过公证,只要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后就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是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详情可来电来访!
  •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也就是说可以将受托事项交给其他人办理。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选择受托人是以对其能力(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信誉的信赖为前提,该合同的订立,既体现了委托人对于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信任,也表明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意志。
    这种彼此信任是委托合同赖以订立和存续的基础。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人身属性。这样就要求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受托人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务转托他人处理。
      受托人需要将受托的事务交给第三人完成的,应当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并对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转委托的,对第三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例如委托人临时患急病,不能前去处理,由于情况紧急,如果不转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就会使委托人受到很大的损失。
  • 委托别人代签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代理人经过授权并且办理了相关公证,代理人代签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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