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前在宅基地上建了三层半的房子,婚后又加了三层。离婚如何分割房子?

离婚
2020-02-11 10:44: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农民是没有所有权去处分的,不能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每个农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仅限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特定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
  • 离婚后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
      
    (一) 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 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 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 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 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 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 户口已迁出的;
      
    (五)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遵循物权登记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那个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这是一般原则,在更多体现的人身价值的离婚纠纷中,本身婚姻的感情化,决定了此类纠纷的特殊性,而不能严格适用上述登记公示原则。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一方在婚前购置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购置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