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应提供什么
证据?
(1)婚姻关系的证明(
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况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
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