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考汽车驾照可是有摩托异地违章没有处理如今摩托车行驶证丟了,我想问一下该如何解决?

2020-02-15 09:37: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公安部在2004年通过并开始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处理规定”)相关条例,其中第4条明确指出: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另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一项规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分别一次记12分;  二是该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三是该在市区驾驶无牌照摩托车闯禁行。
    另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八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3分。这样看来,本案当事人闫某违法驾无牌照机动车闯禁行被扣27分的处罚是合法的。
  • 教练人员在教授驾驶技术的时候,应当尽到应有的义务。由于学习驾驶的人员并不具备独立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因此,即使实际的驾驶操作是由学习驾驶的人完成的,其行为的后果也应当由都练员来承担。
    这是一项新的规定,即在新的驾驶培训机制条件下,由教练人员承担学员的赔偿责任。“代负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上的确立,其主要目的在于强化教练人员的责任意识。
    在学员尚未取得驾驶资格,学员的驾驶行为处于教练人员的严格指导下,而且教练人员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控制机动车的条件下,认定学员的违法行为和赔偿责任由教练人员承担,从法理上讲也是成立的。
    、驾校对于其雇佣的教练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因为教练和驾校之间是雇佣关系,教练教授驾驶技术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雇主即驾校承担。
    事后驾校可以向有过错的教练追偿。
  •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四)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六)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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